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652號
TPDV,109,司繼,652,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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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何張謹
張瑜芳


張麗容
張鎮男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 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均係被繼承人張秉同之合法繼 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12月14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 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何張謹張瑜芳、張麗容、張鎮男係被繼承人張秉 同之兄弟姐妹,固係第3順序之繼承人,雖被繼承人之繼承 人即子女張珍熒張禎麟已另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108 年度司繼字第2714號、109年度司繼字第93號),並經本院 准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尚有子女張沛呈仍生存且未拋棄 繼承,此有張沛呈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被繼承人既 尚有子輩張沛呈為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兄弟姐妹即本 件聲請人等自非當然繼承,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均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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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