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587號
TPDV,109,司繼,587,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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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萬華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賴宗榮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 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 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 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賴宗榮滯欠臺北市108年房屋 稅及地價稅,共計新臺幣(以下同)56,150元,被繼承人於 民國105年2月22日死亡,其無配偶、子女,母親於98年8月3 日死亡,父親簡○輝經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 喪失繼承權確定,其雖有同父異母之弟妹,應無繼承權,致 聲請人對其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爰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 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據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財 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書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文、欠稅查詢情形表、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存款資料查詢清單、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9號民 事判決、公證遺囑、土地及建物地籍資料等件影本為證。惟 查,被繼承人賴宗榮無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開始時 第二順序之繼承人即母賴○美業已死亡,父簡○輝經本院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認定喪失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 等情,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6年度 重家訴字第29號卷宗查核無誤,是被繼承人之第三順序繼承 人(兄弟姐妹)即為適法之繼承人,復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北 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查詢,被繼承人尚有妹簡○娜、弟簡○寬 ,而其二人於繼承開始時,仍生存且未為繼承權之拋棄,此



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從而,被繼承人賴宗榮既尚有繼承人 簡○娜、簡○寬,即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首揭 說明,聲請人遽為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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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