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被 告 盧文裕
張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辯論程序終結後,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依前揭 規定,再行辯論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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