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09年度,30號
TPDV,109,司全聲,30,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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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全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


相 對 人 致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
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 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致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保 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以109年度 全字第4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於民國 109年3月31日向本院對聲請人及第三人柏妮國際開發有限公 司提起訴訟,業經相對人提出起訴狀影本為證。本件假扣押 所保全之請求既經相對人提起訴訟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即 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於法尚 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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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致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