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483號
TPDV,109,司促,6483,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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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4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王福爾摩莎(原名陳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參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本金序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823 元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95年8月10日起 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 002 新臺幣30276 元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95年8月10日起 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 003 新臺幣252296元 95年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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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