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183號
TPDV,109,司促,6183,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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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思享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育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宗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零捌萬玖仟肆佰壹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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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思享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