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思享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育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宗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零捌萬玖仟肆佰壹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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