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155號
TPDV,109,司促,6155,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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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J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冠霖(原名賴志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零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15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冠霖即賴│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9023元│志誠   │3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賴冠霖即賴│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2697 │志誠   │3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6155號)
(一)債務人賴冠霖賴志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6日止累計46,203元正
  未給付,其中41,720元為消費款;4,483元為循環利息。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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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