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124號
TPDV,109,司促,6124,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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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阮韻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寶麗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林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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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麗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