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吳勤妹
羅世興
一、債務人羅吳勤妹、羅世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
壹萬伍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羅吳勤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參佰捌
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羅吳勤妹、羅世興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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