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118號
TPDV,109,司促,6118,202004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吳勤妹

      羅世興 
一、債務人羅吳勤妹羅世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
  壹萬伍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羅吳勤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參佰捌
  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羅吳勤妹羅世興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