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999號
TPDV,109,司促,5999,202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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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峻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壹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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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