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844號
TPDV,109,司促,4844,2020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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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范博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長馥亭餐飲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馥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伍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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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馥亭餐飲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