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590號
聲 請 人 環聯亞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義
相 對 人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 既判力。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 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及第40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 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強制執行 法第4條之2第1項第1款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受讓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 人之債權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 證明文件可知其所受讓之債權均經已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及換 發債權憑證,聲請人如欲主張債權,自得持執行名義聲請對 相對人為強制執行,核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是本件聲 請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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