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24號
TPDV,109,司促,2924,2020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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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24號
異 議 人 
即債務人  何嘉珍(即何周賢之繼承人)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二、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 109年2月27日寄存於異議人住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 第一分局南海路派出所,並於109年3月8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09年3月31日始 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 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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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