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79號
聲 請 人 翁莊
相 對 人 益泉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妤
上列當事人間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
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林勝賢 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美妤 住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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