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1號
聲 請 人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裁定股票收買價
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192,273,375元(計算式:〈7,476,000+214,
935〉股×25元=192,273,375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
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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