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股票收買價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41號
TPDV,109,司,41,202004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1號
聲 請 人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裁定股票收買價
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192,273,375元(計算式:〈7,476,000+214,
935〉股×25元=192,273,375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
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1/1頁


參考資料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