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原 告 周易燕
被 告 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耀祖
訴訟代理人 趙雲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調解,經調解不成立後,即於民國109 年2月25日聲請進入訴訟程序,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109年3月10日以109年度勞補字第33號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 3月17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地址,經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 嗣於同年18日前往領取裁定,亦有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 在卷可查。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收 費答詢表附卷足證。揆依首揭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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