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88號
TPDV,109,勞補,88,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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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8號
原 告 郭益岷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菱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667元,故原告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333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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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