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85號
TPDV,109,勞補,85,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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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5號
原 告 吳良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然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是本
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333元(1000-【1000÷3×2】
=333.3,小數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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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