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葉峟慷
代 理 人 劉志鵬律師
李佑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佩雲即亞樂髮型名店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
工資新台幣(下同)37萬8238元及勞工退休金4萬8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41萬9038 元
,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