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73號
TPDV,109,勞補,73,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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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3號
原 告 翁山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豪旅行社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然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
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
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333元(1000-【1000÷3×2】=333.3,小
數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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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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