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9年度,29號
TPDV,109,保險,29,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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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29號
原   告 陳紫涵 
      陳靜晏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鄧慧鈴 
被   告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訴訟代理人 胡元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16,300元本息,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為1,41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扣除原告已繳2,0
00元,原告尚應補繳13,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3,058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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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