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9年度,36號
TPDV,109,事聲,36,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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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36號
異 議 人 趙榮華
相 對 人 陳照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
官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所為109年度司聲字第69號裁定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 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 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 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2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如附表「項目」、「金額」所示各項費用即 假執行擔保金新臺幣(下同)106,382元、法院訴訟費用105 ,532元、鑑定費用854,940元、國稅局查詢資料費用3,180元 、雜費8,000元、修繕費用55,613元,除裁判費12,583元、 鑑定費用其中250,000元外,均未列為訴訟費用額,應予計 入,且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查:
(一)異議人起訴請求相對人及第三人陳銘彬陳銘雅損害賠償事 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36號(即本案)判決異議人部 分勝訴、部分敗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陳照雄、陳銘彬負擔 百分之十五,餘由異議人負擔,並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確 定。而異議人於第一審所繳納裁判費為12,583元、台北市土 木技師公會鑑定費250,000元,合計為262,583元(計算式: 12,583元+250,000元=262,583元),按本案判決之諭知,相 對人及陳銘彬應負擔百分之十五即39,387元(計算式:262, 583元×15%=39,3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相對人及陳銘 彬應給付異議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9,387元,並加計法定 利息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本院 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裁定相對人及陳銘彬應給付異議人訴訟費 用額為39,387元及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息,於法即 無不合。




(二)按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 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 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 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所謂訴訟費用之全部,除裁 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費 用在內。是法院囑請鑑定之鑑定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3規定,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 3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就鑑定費用部分,異議人雖稱共 繳納854,940元,惟本案之鑑定費用為250,000元,有台北市 土木技師公會107年12月6日北土技字第10730001992號函、 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107年度訴字第1836號卷第357頁;10 9年度司聲字第69號卷,下稱司聲卷,第135頁),是本件以 鑑定費用250,000元為訴訟費用核算,並無不當。另異議人 主張如附表所示之各項假執行擔保金、國稅局查詢資料費用 、修繕費用、雜費等,或無提出相關費用單據可佐,或非為 本案所支付之費用,亦非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23至第77條 之25所定費用,異議人前揭主張,自無理由。(三)是以,本件異議人以上開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原 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 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 卷證資料 備註 一 假執行擔保金 30,000元 無 依本案判決主文第五項、第六項所示,相對人陳照雄、陳銘彬若以前揭金額為異議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並非異議人所需負擔之費用。 76,382元 二 法院訴訟費 用 53,272元 司聲卷第24頁信用卡繳費之持卡人存根,上無記載案號。 非本案訴訟費用。 10,460元 司聲卷第24頁信用卡繳費之持卡人存根,上無記載案號。 非本案訴訟費用。 10,460元 司聲卷第25頁另案107年度訴字第1914號案件裁判費(原案號:106年度店補秋字第1086號)。 非本案訴訟費用。 16,246元 司聲卷第25頁另案107年度訴字第710號裁判費(原案號:107年度補智字第188號)。 非本案訴訟費用。 12,583元 司聲卷第25頁本案裁判費收據(本案原案號:107年度店補菊字第1085號)。 本案訴訟費用。 851元 司聲卷第51頁執行費用收據(案號:109年司執子字第5527號)。 非本案訴訟費用 380元 司聲卷第51頁臺北市地政規費,申請人為陳照雄。 非本案訴訟費用。 1,100元 無單據。 三 鑑定費用 250,000元 無單據。 5,000元 無單據。 196,000元 司聲卷第28頁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收據,107年12月17日匯入土銀(鑑定案號00000000)。 本案鑑定費用。 4,000元 司聲卷第29頁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收據,107年10月11日匯入土銀(鑑定案號00000000)。 本案鑑定費用。 5,030元 司聲卷第30頁異議人提出之匯款單,案件編號土木技字第10730001636號。 非本案鑑定費用。 5,030元 司聲卷第29頁異議人提出之匯款單,案件編號土木技字第10730001635號。 非本案鑑定費用。 322,400元 司聲卷第29頁異議人提出之匯款單。 非本案鑑定費用。 49,000元 司聲卷第29頁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統一發票,案號00000000。 本案鑑定費用。 1,000元 司聲卷第30頁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電子發票證明聯。 非本案鑑定費用。 15,480元 司聲卷第31頁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統一發票,案號00000000。 非本案鑑定費用。 1,000元 司聲卷第31頁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統一發票,案號00000000。 非本案鑑定費用。 1,000元 司聲卷第31頁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統一發票,案號00000000。 本案鑑定費用。 四 國稅局查詢資料費用 180元 司聲卷第32頁悠遊卡付款之商店存根聯 非屬訴訟費用。 3,000元 司聲卷第32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費收據聯 五 雜費 8,000元 無單據。 六 修繕費用 25,278元 無單據。 異議人於本案中聲明請求修復標的房屋所列工程估價金額。 20,240元 無單據。 10,095元 無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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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