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8年度,72號
TPDV,108,金,72,2020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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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翁苑玲(原名翁美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耀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24,8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19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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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