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688號
TPDV,108,重訴,688,2020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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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詩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奕廷福多星電器有限公司因108 年重
訴字第688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26 萬4,9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0萬9,45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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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多星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