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82號主參加原告 掬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兼法定代理人 趙鴻鵬 主參加原告 摩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 00樓 法定代理人 廖裕輝 主參加原告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連地 主參加原告 祥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治玉 主參加原告 李銘松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 號00樓 陳錫鴻 宋明峰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楊傳珍律師主參加被告 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東發 主參加被告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 號0樓之0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主參加被告 鴻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自清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主參加被告 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聖展律師 侯俊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又本件兩造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倘有辦理變更登記,請以主動書狀告知本院,依法具狀聲請承受訴訟,並重新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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