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24號
原 告 秦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玲
訴訟代理人 林雲虎律師
林永瀚律師
複 代理人 郭庠榛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靖璇律師
參 加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
產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2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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