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175號
TPDV,108,訴,5175,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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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75號
原 告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發
訴訟代理人 施至鴻
林新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睿智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30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116,500元,嗣 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6,053,850元(見本院卷一第275頁) ,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 053,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994元,扣除原告前繳納 裁判費51,688元外,尚應補繳9,306元,茲依首揭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 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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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睿智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