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98號
原 告 東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和
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律師
被 告 陽光PARK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緒瑋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崇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一)原告方面:檢附民國108年11月7日民事撤回暨準備 (三 )狀(本院卷第105頁)之被告收受之回執,說明被告於 何時收受該書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於前次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被告法定代 理人業已辭任,並會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然迄今被告仍未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請儘速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附繕本1 份及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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