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31號
原 告 陳小雲
訴訟代理人 劉顯群
蔡宜芬律師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訴訟代理人 許俊彥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3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四項第一行關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貳仟元供擔保後」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元供擔保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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