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元創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盛
被 上訴人 隆豐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
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萬3,55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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