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342號
TPDV,108,建,342,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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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42號
原   告 嘉甫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平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李慧君律師
被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辛耀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補充書狀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 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 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0日命原告於109年3月31日前提出補充 書狀(包含該次言詞辯論期日需補陳事項、調查證據聲請部 分及爭點整理),然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 ,原告不得再為上開書狀內容之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 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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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甫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