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財產設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18號
TPDV,108,建,18,2020042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益旺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和
代 理 人 陳樹村律師
何志恆律師
相 對 人 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旭鑫分公司(原名:旭
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泓
相 對 人 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法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財產設備等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
9年3月2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益旺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清和之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1」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街00號13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益旺太陽能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清和之地址記載,正確應為「高 雄市○○區○○○○街00號13樓」,有聲請人所提高雄市政府民國 108年11月14日函文1紙、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在卷 可稽。惟於判決原、正本中均誤載為遷址前之地址「臺北市 ○○區○○○路0段00號4樓之1」,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1/1頁


參考資料
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旺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鑫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