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08年度,33號
TPDV,108,勞小,33,2020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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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小字第3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星福間因本院108年度勞小字第3
3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
人並應補提上訴理由書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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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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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