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8年度,89號
TPDV,108,亡,89,20200417,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張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張介賜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介賜(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失蹤前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於民國95年4月3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失蹤人張介賜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介賜係民國00年 0月00日生,為聲 請人之兄,於88年4月3日離家出走,迄今行方不明,為此聲 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 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 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受(處)理失蹤人 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為證,並經職權調取本院92年度婚 字第1100號、95年度婚字第 578號民事卷、失蹤人之勞健保 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紀錄、死 亡紀錄、失蹤人前配偶及子女戶籍資料核閱無訛,復經聲請 人及失蹤人子女張育萍張育菱到庭陳明屬實(見本院 108 年8月23日、9月20日訊問筆錄),堪信失蹤人係於88年4月3 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又失蹤人係41年 2月10日生,自88 年4月3日失蹤計至95年4月3日止,失蹤屆滿 7年,且於公示 催告之申報期間,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 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 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失蹤人張介賜死亡,為有理由,准 予依法宣告。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宛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