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8年度,123號
TPDV,108,亡,123,2020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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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景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吳世祿(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5年1月4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吳世祿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吳世祿於民國88年1月4日經通報列為 失蹤人口,查無出入境紀錄與殯葬資料,其迄今生死不明, 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業據提出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 表、戶籍謄本、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署函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本件 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 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依失蹤人吳 世祿於88年1月4日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計算至95年1月4日 滿 7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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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