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34號原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訴訟代理人 陳思翰 吳俊昇律師複代理人 張竹君律師 陳湘傳律師 許侑珊律師 吳哲銓律師被 告 謝文良 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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