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592號
TPDV,107,重訴,592,2020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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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啟賢

張文星
陳秀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貿聯有限公司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59
2 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參拾伍萬零陸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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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貿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