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7年度,31號
TPDV,107,醫,31,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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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醫字第31號
原 告 趙文屏
趙文斌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趙文錦
原 告 趙文福
趙文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複代理人 王怡茜律師
上列原告及追加原告與被告黃俊達、蔡宏斌陳柔岑、卜宜芝、
唐淑貞、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及追加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爭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 額;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 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77條之15第項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二、經查:
㈠、本件起訴時,以趙文錦趙文屏趙文斌為原告,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趙文錦趙文屏趙文斌(下逕稱其名) 共計新臺幣(下同)1,221萬2,037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07年度 北司醫調字第23號卷第2頁)。嗣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具狀 追加趙文福為原告,並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趙文福(下稱趙文福)200萬元、趙文斌200萬元、趙文錦33 2萬7,360元、趙文屏30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國立臺灣大學 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應給付趙文錦57萬6,095 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㈢臺大醫院應給付趙文屏113萬2,838元,暨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一第143-144頁)。復 於109年3月23日具狀追加趙文傑為原告,並變更聲明為:㈠ 被告應連帶給付趙文福200萬元、趙文斌200萬元、被告趙文 傑200萬元、趙文錦390萬3,455元、趙文屏413萬2,838元,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㈡被告黃俊達、卜宜芝、唐淑貞陳柔岑及臺大醫院 應連帶給付趙文錦17萬5,744元;被告蔡宏斌及臺大醫院應 連帶給付趙文錦150萬元、趙文屏10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五第286頁)。㈡、原告上開聲明,核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前揭規定,其 價額自應合併計算。故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 ,403萬6,293元(計算式:2,000,000元×3+3,903,455元+4,1 32,838元=14,036,293元)、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 267萬5,744元(計算式:175,744元+1,500,000元+1,000,00 0元=2,675,744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71萬2,03 7元(計算式:14,036,293+2,675,744=16,712,037),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萬9,13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1萬9,536元, 尚應補繳3萬9,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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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