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95號
TPDV,107,建,95,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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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5號
原 告 采萌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芳芳
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律師

被 告 奚潔珍
古憲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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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采萌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