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95號原 告 采萌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芳芳 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律師被 告 奚潔珍 古憲東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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