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4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漢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富水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
74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87,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
7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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