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330號
TPDV,103,建,330,2020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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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鐵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石碇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洪崇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33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3,077萬2,0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4
萬8,509元(貳佰捌拾肆萬捌仟伍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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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