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6號原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 黃泰鋒律師 杜孟真律師 林麗珍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張凱翔律師參 加 人 加拿大商龐巴迪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蕙如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 (原名: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王怡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陳鵬光律師 王龍寬律師 翁乙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院另函詢鑑定單位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補充鑑定事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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