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劉景寬
代 理 人 黃帝穎律師
被 告 馮緯瀚
裴偉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
檢察長中華民國109 年1 月7 日109 年度上聲議字第254 號駁回
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
調偵字第2007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聲請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再議無理由而 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 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1 項、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即 告訴人劉景寬以被告馮緯瀚、裴偉2 人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而提出告訴,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 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8 年度調偵字第2007號為 不起訴處分,聲請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 署)檢察長以109 年度上聲議字第254 號處分書駁回聲請,並 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聲請人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由代理人於109 年1 月30 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有刑事委任書狀及刑事交付審判 聲請狀在卷可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偵查、再議卷宗查確無誤 ,是本件聲請應屬合法,合先敘明。
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為:被告裴偉為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之 負責人兼該公司所出版之鏡週刊雜誌社長,被告馮緯瀚為鏡週 刊之南部特派記者,聲請人劉景寬則原為高雄醫學大學之校長 。被告2 人共同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聯絡,推由被 告馮緯瀚於107 年2 月7 日,在第71期鏡週刊中撰稿刊登標題 「檢調追高醫大校長自肥」之報導(下稱本案報導),載有如 附表編號1 至6 等不實內容之文字,以此方式傳述足以毀損聲
請人名譽之事。因認被告2 人均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 重誹謗罪嫌。
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高雄醫學大學秘書室編制秘書共計僅 7 人,與被告2 人所報導之32人相去甚遠,被告馮緯瀚未提出 任何證據,即空言有向高雄醫學大學公關組長黃國忠查證,虛 捏聲請人擴權聘用32名秘書,用以連結聲請人自肥之標題,顯 以虛構事實之貶損聲請人名譽,於未經合理查證之情形下,即 刊登本案報導,經聲請人委請律師發函要求被告2 人應澄清事 實及為平衡報導後,皆未置理,難謂有合理評論之善意;高雄 醫學大學校長為任期制,聲請人任期屆滿卸任後,將回歸教學 與臨床工作,本無擴權之可能;校長之薪資均受相關規定規範 ,且其中較大比例為高階主管津貼及獎勵金,均需由董事會核 定,無本以行政裁量變更之空間,被告並無年薪高達1,700 多 萬元之事實;另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醫療獎金支給制度自63 年起,由董事會通過後實施,其中並訂有10%「行政效率獎金 」、其餘90%為「醫療獎金」,然高雄醫學大學董事會於105 年11月28日及106 年6 月28日皆以臨時動議方式修改附設醫院 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醫療獎金支給辦法」,片面降低「 行政效率獎金」及特支費,致生校院對立,故高雄醫學大學因 而於106 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制訂「高雄醫學大學學校暨附屬 機構及相關事業醫療獎金獎勵支給辦法」(下稱獎勵支給辦法 ),支給方式仍係依據102 年7 月17日由醫院提案董事會通過 之版本,調整後校長之獎金與調整前大約相同,遑論106 年所 修訂之獎勵支給辦法並未實施,聲請人實無透過修訂法規自肥 之情節;被告裴偉為鏡週刊社長,該周刊之銷售量為週刊主要 經濟命脈,其自應積極督促旗下記者向可供查證管道為詳實之 查證,豈可能完全未參與本案報導,竟仍「重大輕率」未加查 證,任意指摘或傳述本案報導,明顯過於輕率、疏忽,自應構 成誹謗罪,原檢察官未傳喚黃國忠、被告裴偉、聲請人到庭說 明,亦未調查被告馮緯瀚與黃國忠間之通聯紀錄、錄音光碟、 對話逐字稿等資料,率採信被告馮緯瀚辯詞,即遽為不起訴之 處分,顯有偵查不完備及認定事實違背法令之違誤;被告2 人 指摘傳述之人、事、方法均明確而具體,而屬事實陳述,而非 意見表達,本無「合理評論原則」之適用,被告2 人甚至於文 章內以「自肥」、「失控哥」、「攝政王」等不堪詞語謾罵, 當非善意評論。原檢察官不察,誤引「合理評論原則」,自有 違背法令之情事等語。原不起訴處分有上開偵查之疏失,原再 議處分未查,實難令人信服云云,爰聲請交付審判。按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規定聲請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係新增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
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 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 258 條之3 第3 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 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 為限;而同法第260 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 滿未經撤銷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該條所謂不 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 情形在內,是前述「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 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 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 法第260 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察 官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 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 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 1 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 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 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 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 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 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復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 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 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 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 之認定。再聲請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 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事實以資審認,始得為 不利被告之認定。
本件聲請人雖以前揭情詞主張被告2 人涉犯加重誹謗罪嫌,並 以臺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及高檢署駁回再議之處分有上開瑕疵 為由,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經查:
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 應給予最大限度的維護,以便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的功能得以發揮。又「言
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僅「事實陳述」始 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 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則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我國憲法對 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或稱真正 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 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 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我國刑法 妨害名譽罪章之法條結構及編排體系,刑法第309 條處罰者為 「公然侮辱」之言論,第310 條則處罰「意圖散布於眾,指摘 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言論。刑法第309 條所稱之 「侮辱」,是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不指摘具體事實,而以粗 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予以侮謾、辱罵,為 抽象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達於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 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刑法第310 條第1 項的「 誹謗」,則是指行為人知其所指摘或傳播轉述的具體事項,足 以貶損他人名譽者,而仍將該具體事實傳播於不特定之人或多 數人,使大眾知悉其內容而指摘或傳述之者而言。又事實陳述 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互有流動,本難期涇渭分明,如針對具體 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 ,仍有「實質惡意原則」之適用,此際行為人是否成立誹謗罪 ,應審究客觀上是否有誹謗之行為,主觀是否有實質惡意而定 。如非出於實質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實 質惡意,縱使尖酸刻薄,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 名譽,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並不成立誹謗罪。 又客觀上是否有誹謗之行為,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 、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並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 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 ,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 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推斷。至於是否屬足以 貶損他人評價之行為,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 、慣用之語言、當時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 句統觀之,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 上之感情為斷。申言之,縱行為人所為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上之 情感,惟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人格評價並無影響時,尚不得遽 以刑法誹謗罪加以論處。
㈡查被告裴偉為鏡週刊雜誌社長,被告馮緯瀚則為鏡週刊之南部 特派記者,聲請人則原為高雄醫學大學之校長,鏡週刊為多數 人均可共見共聞之新聞媒體,被告馮緯瀚有於107 年2 月7 日 所發行之第71期鏡週刊中刊登本案報導,為被告馮緯瀚及聲請 人所是認,且有本案報導影本在卷可稽(臺北地檢署107 年度
他字第3690號偵卷【下稱偵卷】第25頁反面、26、28至37頁) ,堪信上情應與事實相符。
㈢附表編號1所示文字部分
107 年2 月7 日被告馮緯瀚為本案報導時,高雄醫學大學秘書 室成員名單確實聘請32名員工一情,有高雄醫學大學官方網站 中所列之秘書室成員、業務內容等資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5 5 至159 頁),縱使秘書室成員之職稱有主任秘書、秘書、組 長、組員、約僱辦事員、博士後研究員、行政助理等,稱謂非 盡為秘書,究無礙於高雄醫學大學秘書室編制確有32名員額之 事實。本案報導所稱聲請人任職期間秘書室編制32位秘書得以 直接交辦所要求事項,尚非全然無據。又被告馮緯瀚依據高雄 醫學大學之網頁內容,為上開報導,既有所本,不論被告馮緯 瀚是否有與黃國忠聯繫確認秘書室編制人員之多寡,已難認被 告馮緯瀚有何虛捏不實事項以毀損聲請人名譽之行為。故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前,縱未傳喚黃國忠,亦未調查被告馮緯瀚與 黃國忠間是否有相關通聯紀錄、錄音光碟、對話逐字稿等資料 ,究不影響被告馮緯瀚係依據既有之資訊為附表編號1 之報導 文字,聲請人指摘原不起訴處分有調查未盡之缺失,尚非可採 。
㈣附表編號2所示文字部分
依據卷內中央通訊社105 年4 月12日所刊登,標題為「高醫校 長考核校長劉景寬憂校務難行」之報導,聲請人曾於105 年4 月12日公開發信予高雄醫學大學全校師生,內容略以:「對於 昨日(4/11)董事會不顧各界社會賢達傑出校友之反對、諄諄 呼籲與本人沉痛之心聲,悍然通過『校長監督及考核辦法』一 案,深表遺憾。對於此一斲傷董事會與校方之互信、過度干預 校務之運作、越線侵犯學術尊嚴之辦法,其影響所及,不只違 逆大學自主與學術自由之精神、戕害校園民主,更將導致未來 校務窒礙難行、爭議不休;且不止於現任,更影響未來,令宏 偉擘畫者對高醫卻步、令理想藍圖難以在高醫實踐。因之,仍 建請董事會顧念高醫之名譽聲望與歷史價值,重新思考,是為 高醫之福。」等語(見偵卷第145 頁);而自由時報亦曾於10 7 年1 月13日刊登標題為「高醫大校長鬧雙胞! 校友會月底要 另選一位」報導,內容略以:「高雄醫學大學校長劉景寬任期 將於今( 2018) 年6 月屆滿,董事會遴選由交大學生物科技學 院院長鐘育志獲選,不過,校友會質疑『陳家董事會過程黑箱 』,另由校務會議推派遴選委員,選出另名校長。藍傳盛說, 董事會遴選未公開程序,以內規介入選務工作,過程已提報教 育部、監察院糾舉,而為將過程公開,依據大學法第15條調解 爭議條文成立校務版校長遴選委員會,將由11名委員會董事推
舉17名遴選委員,其中包括師生代表、重選校長。藍傳盛表示 ,遴選過程除了函請糾舉,也將親赴教育部說明,『最快月底 將選出新校長』。參選人賴德仁曾為董事會提名,但最終未獲 選校長。賴德仁說,先前遴選過程未盡公開透明,僅到飯店做 簡報,並繳交履歷隨身碟,校園師生多不知道有這件事。陳順 勝說,在高醫數十年歲月對學校有深厚情感,『從歷史得到教 訓,歷任校長多跟董事會不合』,期待新校長能解開這個結。 」等語,亦有自由時報前開報導附卷可佐(見偵卷第144 頁) ,足見被告馮緯瀚於刊登本案報導前,依據任何人皆可上網查 悉之媒體新聞報導內容,得知聲請人與高雄醫學大學校友會早 於遴選新任校長事務前即有共同對抗高雄醫學大學董事會之情 事,高雄醫學大學校友會認為董事會所遴選之新校長不符程序 ,校友會將自行再遴選1 位新校長,校友會也已向教育部、監 察院提出糾舉之事實。則被告馮緯瀚依據前揭公開報導之資訊 ,於本案報導稱:「一位熟悉高醫大內情的人士透露,劉景寬 為求卸任校長後能繼續掌權,與董事會鬧翻,結合校友會與董 事會鬥爭,不斷向教育部、監察院檢舉,甚至質疑董事會新選 出的校長資格,還另推選他人當校長,導致校長人選鬧雙包, 劉景寬的強勢作為同時引起基層員工不滿」等語,尚非全然無 稽,難認被告馮緯瀚有惡意傳述不實言論之犯行。㈤附表編號3至6所示文字部分
⒈依據教育部107 年1 月22日臺教高(三)字第1070005978A 號 函覆高雄醫學大學董事會內容略以:「一、糾正事項:(一) 醫療獎金相關辦法:1 、程序面部分: 董事會於105 年11月28 日第18屆第6 次會議審議通過『中和紀念附設醫院醫療獎金支 給辦法』,其他附屬機構醫療獎金比照辦理。惟查學校秘書室 訂定並合併各附屬機構醫療獎金支給辦法,經106 年7 月27日 105 年學年度第1 次臨時行政會議、106 年10月12日106 學年 度第2 次校務會議通過『高雄醫學大學學校暨附屬機構及相關 事業醫療獎金獎勵支給辦法』,未依原修訂程序,且未送董事 會審議。」、…、「2 、『附屬醫院醫療獎金獎勵支給辦法』 之獎勵金,依會計科目歸屬為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費用支出 ,由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收入減列該費用支出,如有賸餘,則 依前述規定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撥充學校基金。附屬機 構醫療獎金為附屬機構業務費或人事費,學校相關人員不得領 取。」、「3 、學校訂定各附屬機構醫療獎金支給辦法,以中 和紀念附屬醫院醫療獎金提撥辦法規定為例,每年約有40%以 上盈餘提撥做為醫療獎金,又各附設醫院規定醫療獎金發放與 校長及校內相關人員,醫療獎金含校長基本獎金1.5 %、校長 行政效率獎金1.5 %及特支費1.5 %。該辦法由附屬機構盈餘
直接發給學校校長基本獎金、績效獎金及校長特支費,違反附 屬機構財務應與學校財務嚴格劃分之規定,實質減少附屬機構 應有之會計盈餘,不符私校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亦違背有 關附屬機構相關會計及財務規定。」、「5 、又學校另訂名稱 雷同之辦法,未符合所定相關程序,且違反前揭規定,規避董 事會監督,特予糾正,並限期改善。學校相關人員所領不當獎 金,應由學校法人或附屬機構追回。」等語(見偵卷第96至97 頁),足見高雄醫學大學確實僅以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獎 勵支給辦法,而未經董事會審議,相關程序違法業經教育部函 文糾正;且由106 年度高雄醫學大學附屬醫院中和醫院、小港 醫院、大同醫院及旗津醫院之財務報表,可知上開附屬醫院10 6 年度盈餘加總為13億1,273 萬2,779 元(計算式:6 億9,28 7 萬8,883 元+2億4,606 萬7,875 元+3億7,215 萬6,746 元+1 62萬9,295 元=13億1,273 萬2,779 元)(見偵卷第151 至15 4 頁),被告馮緯瀚依照上開教育部函文內所載高雄醫學大學 每年自委託醫院盈餘中提撥作為醫療獎金之比例,即40%,作 為基準計算106 年度高雄醫學大學係提撥約5.3 億元作為醫療 獎金(計算式:13億1,273 萬2,779 元40%=5 億2,509 萬 3,112 元),與本案報導所稱提撥約5.5 億元相去不遠。又被 告馮緯瀚於本案報導中,依照前述教育部上開函文所載高雄醫 學大學相關規範校長可領取醫療獎金之1.5 %計算,即得出81 0 萬元之結果(計算式:5 億2,509 萬3,112 元1.5 %=78 7 萬6,396 元),復加總其餘可領取之校長、教授及醫生等身 份之薪資439 萬元、高階行政主管加給420 萬元、及年終獎金 54.9萬元,估算出聲請人年薪約1,700 萬元等情(計算式:78 7 萬6,396 元+439萬元+420萬元+54 萬9,000 元=1,701 萬5, 396 元),亦非全然無稽。
⒉承前,依據教育部107 年1 月22日臺教高(三)字第00000000 00A 號函文內容,及106 年度高雄醫學大學附屬醫院中和醫院 、小港醫院、大同醫院及旗津醫院之財務報表,高雄醫學大學 確實僅以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獎勵支給辦法,而未經董事 會審議,相關程序違法並經教育部函文糾正,且依獎勵支給辦 法計算高雄醫學大學每年自委託醫院盈餘中提撥作為醫療獎金 之金額可達5 億2,509 萬3,112 元,並得估算出聲請人年薪約 1,700 萬元,則被告馮緯瀚於本案報導稱:「劉景寬藉由少數 親信教師以變更程序、臨時提案等方式綁架校務會議代表,利 用行政會議挾持學校及附屬機構高階主管,強行通過『學校暨 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醫療獎金獎勵支給辦法』,規定高醫、小 港醫院、大同醫院及旗津醫院等4 家醫院給付828 萬元醫院盈 餘獎金到他個人口袋……除了自訂規章涉及自肥外……」、「
在其擔任校長6 年來,透過各種名目為自己獲取不當利益超過 億元」、「據高醫內部資料顯示,劉景寬除本俸外,還領取高 額醫療獎金、各式津貼,實質年薪高達1,700 萬元,讓他成為 全國年薪最高的校長,但這些錢並非全部都是他的合理收入, 6 年任期內到底領取多少不當費用,仍待調查」、「本刊調查 ,依據2017年高醫大醫療體系,所提撥的獎勵金額約5.5 億元 計算,劉景寬一人即可獨得830 萬元,再加上今年薪資與年終 獎金近900 萬元,合計,比總統蔡英文的642 萬元高出近3 倍 ,甚至比美國總統川普的年薪1,282 萬元還高」,並非子虛。 被告馮緯瀚依其個人感受及價值判斷,於本案報導中提出主觀 且與事實有關連之意見或評論,其言論內容以固有以「自肥」 、「失控哥」、「攝政王」等言詞評論聲請人,而有尖酸刻薄 之嫌,足令聲請人心生不快,而傷及聲請人主觀情感,然其所 述均有所本,並非隨意杜撰子虛烏有之事貶損聲請人之名譽, 亦非毫無意義之抽象謾罵,揆諸前揭說明,尚難認被告馮緯瀚 有何誹謗聲請人之實質惡意。
㈥高雄醫學大學不僅為我國著名醫學院校,負有研究學術、培育 醫療人才並促進國家發展之公益性,更獲得高雄市政府將小港 醫院、旗津醫院、大同醫院委託由高雄醫學大學經營。是以高 雄醫學大學董事會運作有無缺失及聲請人是否有領取超額之醫 療獎金,涉及高雄地區民眾之醫療權益及高雄醫學院研究發展 之功能有無減損等公益事項,則被告馮緯瀚擔任鏡週刊記者, 本於公眾監督高雄醫學院大學校長或董事會運作之立場,就聲 請人未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獎勵支給辦法領取高額之醫療獎金 、增聘秘書室人員處理校友會及募款、與高雄醫學大學校友會 共同對抗高雄醫學大學董事會等可受公評之事,於本案報導內 提出附表編號1 至6 之評論及批評,均有所本,並非全然捏造 、無所憑據之言論,尚無逾越社會大眾所能容許之合理評論之 界線,難認被告馮緯瀚係出於毀損聲請人名譽之犯意而為前開 言論,甚難遽以誹謗罪責相繩,尚不因被告馮緯瀚後未依聲請 人之請求為平衡報導,率認被告馮緯瀚涉有誹謗罪嫌。聲請人 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固謂:高雄醫學大學校長為任期制,任滿後 回歸教職及臨床工作,且校長之薪資均受相關規定規範,被告 年薪並未高達1,700 多萬元,又高雄醫學大學於106 年度第二 次校務會議制訂獎勵支給辦法係有合理事由,該修訂之辦法尚 未實施,聲請人本無擴權及自肥之情形等語,然此均為聲請人 就本案報導內容為自清之詞,均無法證明被告馮緯瀚為本案報 導時,有隨意杜撰子虛烏有之事以貶損聲請人名譽之行為,聲 請意旨據此認被告馮緯瀚涉犯加重誹謗罪嫌,殊屬無據。㈦被告馮緯瀚既係針對涉及高雄地區民眾醫療權益等可受公評之
事項,本於媒體監督之立場,加以報導,所為陳述並非憑空虛 構,應認並無明知不實事項而虛構事實指摘聲請人之主觀犯意 ,且係針對具體事實提出評論,並未逾越評論之合理範圍,應 認係出於善意所為,並不符真正惡意之原則,所為核與刑法加 重誹謗之構成要件尚有不符,已如前述。又依被告馮緯瀚所陳 ,本案報導係由伊採訪撰寫,伊是社會組的特派員,社會組的 主管是社會組副總編輯陳肅瑜,但陳肅瑜會決定是否刊載本案 報導於紙本周刊對外發行,但不會編輯或審核文章,本案報導 在周刊內部不會經過其他人審稿,只會有人編輯及校對文章內 容,至於報導內容原則上尊重特派記者,特派記者在上傳報導 前會和陳肅瑜討論是否有需要加強或修改部分,內容確定後才 會上傳,所以不需要再由他人審稿,被告裴偉只負責社務及行 銷、資金營運等事務,不會編輯或審核本案報導內容等語(見 偵卷第72頁反面),可知本案報導內容係由被告馮緯瀚獨自撰 寫,並非由被告裴偉審核,被告裴偉並未參與本案報導之撰寫 及刊登前之審稿等情,業據被告馮緯瀚供述在卷,且本案報導 亦未見被告裴偉具名(見偵卷第28至37頁),則依卷內事證, 難遽認被告裴偉曾就本案報導內容,與被告馮緯瀚有何意思聯 絡或行為分擔,而難認被告裴偉涉及加重誹謗之罪嫌。㈧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喚被告,刑事訴訟法第228 條 第3 項定有明文;且檢察官對於告訴或告發案件,偵查結果無 須傳喚被告,已足認為所告事實為嫌疑不足或行為不構成犯罪 者,可逕為不起訴之處分,司法院院字第403 號解釋可資參照 。經查,被告馮緯瀚撰寫之本案報導內容之行為並無涉犯刑法 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已如上述,檢察官因此認定 無再行傳喚被告裴偉之必要,尚難指為違法。
綜上所述,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2 人有聲請人所指之加 重誹謗犯行,是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被告2 人犯罪嫌疑不足而 為不起訴處分,經高檢署參酌卷內證據資料之結果,而為駁回 再議之處分,自屬允當。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猶執陳詞,對 於原處分書已經說明論證之事項,重為爭執,指摘原處分違法 不當,請求交付審判,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郭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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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報導文字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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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劉景寬還被控無視制度擴權聘用32名祕書,與過去校長有10至13位祕│
│ │書相比,多到離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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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位熟悉高醫大內情的人士透露,劉景寬為求卸任校長後能繼續掌權│
│ │,與董事會鬧翻,結合校友會與董事會鬥爭,不斷向教育部、監察院│
│ │檢舉,甚至質疑董事會新選出的校長資格,還另推選他人當校長,導│
│ │致校長人選鬧雙包,劉景寬的強勢作為同時引起基層員工不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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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劉景寬藉由少數親信教師以變更程序、臨時提案等方式綁架校務會議│
│ │代表,利用行政會議挾持學校及附屬機構高階主管,強行通過『學校│
│ │暨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醫療獎金獎勵支給辦法』,規定高醫、小港醫│
│ │院、大同醫院及旗津醫院等4 家醫院給付新臺幣(下同)828 萬元醫│
│ │院盈餘獎金到他個人口袋......除了自訂規章涉及自肥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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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其擔任校長6 年來,透過各種名目為自己獲取不當利益超過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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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據高醫內部資料顯示,劉景寬除本俸外,還領取高額醫療獎金、各式│
│ │津貼,實質年薪高達1,700 萬元,讓他成為全國年薪最高的校長,但│
│ │這些錢並非全部都是他的合理收入,6 年任期內到底領取多少不當費│
│ │用,仍待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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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刊調查,依據2017年高醫大醫療體系,所提撥的獎勵金額約5.5 億│
│ │元計算,劉景寬一人即可獨得830 萬元,再加上今年薪資與年終獎金│
│ │近900 萬元,合計,比總統蔡英文的642 萬元高出近3 倍,甚至比美│
│ │國總統川普的年薪1,282 萬元還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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