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五號
上 訴 人 乙○○
送達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正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因八十八年簡上字第二四五號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萬
肆仟壹百玖拾貳元,折合銀元肆仟柒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柒拾壹元,
折合新台幣貳佰壹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游婷麟
~B法 官 吳從周
~B法 官 許月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 日
~B書 記 官 吳柏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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