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167號
TPDM,109,易,167,2020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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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67號
第 三 人 憲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芳惠
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67號被告高志堅竊佔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憲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1 項聲 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 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 議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高志堅涉犯竊佔案件,業經檢察官起訴在案 ,並認憲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憲漢公司)為座落新北 市新店區錦秀段80、183 、185 、187 、188 、189 、190 、194 等地號土地之所權人,而被告為憲漢公司總經理兼實 際負責人,其在憲漢公司廠房後方搭建ㄇ字型水泥擋土牆, 而將相鄰之告訴人李子能李子昌所有新北市○○區○○段00地 號土地予以圈圍,並佔用面積34.18 平方公尺,倘被告前開 竊佔行為有罪,則所獲取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犯罪所得 係由第三人憲漢公司取得,而有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第3 款所定情形,而從,第三人憲漢公司在本案判決中,財產確 有將被沒收之虞,為保障前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 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 保障其權利,本院認第三人憲漢公司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 ,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以保障其權利。三、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167 號已定民國109 年5 月12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第13法庭進行審理程序。本案參加人參與本案 沒收程序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鈺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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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憲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