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9年度,553號
TPDM,109,審附民,553,202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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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53號
原   告 顏玉玲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陳芃諭律師
被   告 朱燦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59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仁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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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