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4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宜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
第16996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8年度審訴
字第1463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宜均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證據部分應補充更正如 下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第4-8行應補充更正為「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6、8 所示時間(其中編號1-4、編號5-6均係接續之一行為),以電 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使用自己名義申辦之會員資料登入至 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耐德公司)經營之SHOPPING99購 物網站,選購附表編號1至6、8所示商品,在結帳頁面,輸 入賴冠宇上開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及檢核碼等資 料,而偽造賴冠宇同意以上開聯邦銀行信用卡付款之準私文 書後,行使該等屬偽造私文書性質之電磁紀錄,盜刷賴冠宇 之上開聯邦銀行信用卡,購買如附表編號1至6、8所示商品 ,另於附表編號7所示時間,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冒 用賴冠宇名義申辦之會員資料登入至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富邦公司)經營之MOMO購物網站,選購附表編號7 所示商品,在結帳頁面,輸入賴冠宇上開聯邦銀行信用卡卡 號、有效期限及檢核碼等資料,而偽造賴冠宇同意以上開聯 邦銀行信用卡付款之準私文書後,行使該等屬偽造私文書性 質之電磁紀錄,盜刷賴冠宇之上開聯邦銀行信用卡,購買如 附表編號7所示商品」。
(二)起訴書附表編號9部分刪除。
(三)證據欄補充:「告訴人賴冠宇之指述」、「聯邦商業銀行10 7年10月4日聯銀信卡字第1070015342號函暨所附信用卡持卡 人申請書影本及刷卡交易明細」及「被告陳宜均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 、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 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 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 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又網路及APP軟體刷卡交易係持 卡人在特約商店,將其刷卡購買物品或取得服務利益之意思 ,以文字或代替文字之符號、圖畫,輸入電腦網路,藉由電 信業者所提供之網路訊息傳送服務功能,經電信業者之電腦 網路系統,將上開電磁記錄加以傳發輸送,再由他人之電腦 終端設備予以接收、儲存,並可賴該電腦終端設備之螢幕顯 示此等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應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 規定之準文書。是故偽造不實之線上刷卡消費之網路購物單 電磁紀錄,用以表示係購買人以其本人或獲得他人授權之信 用卡進行網路線上刷卡消費之意思,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 規定之準私文書,應以文書論。
(二)被告於107年4月12日(附表編號1-4)、16日(附表編號5-6)、 20日(附表編號8)在SHOPPING99購物網站,於同年月18日(附 表編號7)在MOMO購物網站內,以輸入賴冠宇聯邦銀行信用卡 卡號、有效期限及檢核碼等資料方式偽造電磁紀錄,盜刷該 信用卡而詐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商品。是核被告上開各期日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 偽造準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4罪)。 被告偽造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後加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被告如附表編號1-4所示、編號5-6所示盜刷信用卡訂 購商品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相近地點為之,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先後4次所犯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 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起訴書雖認被告於附表編號9 所示時間亦有盜刷賴冠宇上開聯邦銀行信用卡而詐得財物, 惟被告此部分消費並非使用賴冠宇信用卡線上消費,而係在 便利商店使用IBON付現消費,有富邦公司提出之「會員賴冠 宇消費明細表」(士林地檢署107年度軍偵字第72號卷第67-6 8頁)在卷可參,起訴意旨容有誤會,惟此部分與編號8部分 為接續關係,僅為犯罪事實減縮,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已分別與告訴人賴冠宇、富邦
公司及被害人耐德公司達成和解(被害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表示因未受有實質損害故未出庭求償),且已履行 完畢,有本院109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55、287號調解筆錄 各1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共2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審易卷第 37頁、第51-52頁、第75-76頁、第87頁),兼衡被告生活狀 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告訴人、被害人 受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 執行之刑,另於定刑前後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三、末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 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 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亦定有明文。是刑法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固採義務沒收 原則,然對於宣告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於個案運用有 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 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情形,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以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並調節沒收之嚴苛性。本案被 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和解條件,如再予沒收, 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 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高文政提起公訴,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仁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6996號被 告 陳宜均 女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宜均於民國 107 年 4 月 12 日前某日,在臺北市○○區○○ 路 000 號憲兵 202 指揮部 211 營駐地內,以不詳方式得 知賴冠宇持用之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7908號)及授權碼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冒用賴冠宇之 名義,透過通訊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分別在富邦媒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經營之「 MOMO 」購物網站及耐 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耐德公司)經營之「SHOPPING99 」購物網站,盜刷上開信用卡,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致 如附表所示之店家與聯邦商業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係持卡 人賴冠宇刷卡消費,陳宜均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 ,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富邦公司、耐德公司及賴冠 宇。
二、案經富邦公司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 檢察長令移轉本署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宜均之供訴 坦承於 106 年 2 月初至108 年 3 月在憲兵 202 指揮部 211 營服役。另耐德公司所提供之會員基本資料,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為其使用之事實。並承認有至采堤雅美容美髮工作室消費之事實。惟否認犯罪,辯稱:伊並未盜刷賴冠宇之信用卡云云。 2 告訴代理人王儷儒之指訴(士檢 107 軍偵 72 第23 頁) 證明附表編號 7 之犯罪事實。 3 證人林妤臻之具結證述 證明附表編號 6 之物品係其在憲兵 202 指揮部 211營哨口值勤時所簽收,且證述伊會讓黑貓配送員自己和收件人聯絡,確定收件人要把該寄送物放到營區會客室,伊才會先在配送聯上簽名收下這個貨品。有時候伊站哨也會收到他人訂貨之後要寄來給營區同仁,但是收件人不是營區同仁的名字,如果黑貓人員已經用寄件時的聯絡電話和寄件人聯絡好,確實是要送到我們營區,伊也會暫收下該貨品等語。 4 士林地檢署 108 年 6 月18 日筆錄(108 偵 8563第 15 頁) 證明被告與賴冠宇於 107年 4 月間均在憲兵 202 指揮部 211 營服役之事實。 5 耐德公司 107 年 12 月12 日函暨所附之 EDC 帳單及相應黑貓商品配送聯(107 軍偵 72 第 133-163頁) 證明附表編號 1-6、 8 所示商品,收件人欄位所留之手機為被告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 」。 6 耐德公司管字第20190321001 號函及客戶「陳紋瑜」申請會員之基本資料、歷來之消費明細;108 年 3 月 22 日函( 107 軍偵 72 第 261-265頁) (一)證明附表編號 6 、 8之票券使用後,消費者「陳紋瑜」之會員資料顯示手機門號為「0000000000 」、會員名稱為「陳宜均」、訂單地址為「臺中市○○區○○路 0 段 00 號4 樓之1(即被告之戶籍地)」。(二)耐德公司之交易流程係下訂單後會發一次通知簡訊,且該公司提供消費者所填寫之收貨聯絡電話予黑貓物流業者委託寄送實體票券。該公司亦會提供連絡電話給合作店家提醒消費者記得預約使用票券,依上述明細顯示消費者聯絡電話皆為同一,佐證本件係被告取得並消費附表編號 6、 8 票券之事實。 7 富邦公司 107 年 12 月17 日(士檢 107 軍偵 72第 173-176頁) 證明附表編號 7-9號之犯罪事實。 8 MOMO 購物網站之商品配送聯影本(107 軍偵 72第 61 頁)、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爭議帳款通知影本(107 軍偵72 第 65-66頁) 證明:1 、收件人欄位所留之手機為被告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 」。2 、證明告訴人向聯邦銀行聲明爭議交易。 9 憲兵指揮部士林憲兵隊108 年 1 月 18 日函( 107 軍偵 72 第 193-195頁) 證明被告戶籍地為臺中市○○區○○路 0 段 00 號 4樓之 1。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216 條、第 220 條第 2 項之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同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嫌,且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 2 罪, 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 55 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於 107 年 4 月 12 日、 107年 4 月 16 日、 107 年 4 月 18 日及 107 年 4 月 20日, 所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再被告於 同一日內所為各次犯行,係於接續之時間內,以同一被害人 之信用卡詐取財物,數行為間之時間密切且侵害同一法益, 應認屬接續實施之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被告以上開詐 欺、偽造文書犯行而取得之如附表所示價值共新臺幣(下同) 2 萬 1812 元為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 38 條之 1第 1 項 前段、第 3 項規定意旨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 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 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高 文 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 倍 豪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訂購時間 商品名稱 金額(新臺幣) 購物網站 1 107 年 4 月 12日上午 7 時 56分許 縮的好緊緻潤澤凝膠 30ML 399元 SHOPPING99 2 107 年 4 月 12日上午 8 時 7分許 聖克萊爾深層淨膚泥膜 739元 SHOPPING99 3 107 年 4 月 12日上午 8 時 15分許 聲寶電熱直髮梳、蜂王檀香沐浴禮盒組 990元 SHOPPING99 4 107 年 4 月 12日上午 8 時 19分許 金燦豐漾俏唇蜜、夜用嘟嘟水漾護唇蜜、可可星寶失手、足膜組(4入 8 雙) 890 元、185 元 SHOPPING99 5 107 年 4 月 16日下午 1 時 49分許 (臺北) 100分鐘滿時數!東區優選全身全手技舒壓、極限爆脂體雕共 2 次(送達地為憲兵 202指揮部 211營,且寄達後經林妤臻所簽收) 650元 SHOPPING99 6 107 年 4 月 16日下午 1 時 59分許 (青蔥椒麻油香)曾拌麵 6袋裝(送達地為憲兵 202指揮部 211營,且寄達後經林妤臻所簽收) 959元 SHOPPING99 7 107 年 4 月 18日上午 9 時 47分許 GOPRO 廠牌HERO 6 BLACK運動攝影機 1 萬5900 元 MOMO 8 107 年 4 月 20日清晨 5 時 24分許 (北中南)清爽腋夏! 終結黑點尷尬毛! 腋下淨白滑嫩咕溜無毛課程,共 2 次 550元 SHOPPING99 9 107 年 4 月 20日晚間 7 時 35分許 KIEHL'S 金盞花植物精華化妝水 40ML 550元 MOMO 合計 2 萬181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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