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五九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被 告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婚姻關係不成立。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下同)七十五年六月八日結婚時雙方並未有公開儀式, 且結婚證書證婚人亦未有二人之情事,惟於七十五年六月十三日有向 台北縣泰山鄉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依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規 定,原告與被告之婚姻係無效,爰依法請求確認兩造間婚姻關係不成 立。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件、結婚證書影本一紙為證。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結婚當日在住處有晏客,且有二人以上之證人,結婚合法有效。 三、證據:聲請訊問證人鄭瑞勳、鄭紹光、古德勳、鄭新梅、古憲征。 理 由
一、查兩造於七十五年六月八日結婚並為結婚之登記,有卷附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記載 可稽。又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 定其已結婚,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兩造既已依戶 籍法為結婚之登記,揆諸前開規定,自應推定兩造已結婚,舉證責任既經移轉, 原告就其否定兩造間婚姻關係成立乙節,依法即負有舉證之責,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兩造結婚無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復為被告 所否認,且證人即被告之父古德勳、被告之子古憲征亦到場分別證稱:「兩造大 概十多年前結婚,在家裡請客,包含兩造共六、七人,當天有拜祖先,拜好後吃 飯」、「在家裡拜祖先,請員工及家人吃飯,包含兩造共七人‧‧‧雙方都是第 二次再婚,所以一切從簡,沒有驚動很多親友」等語,原告雖以證人所言不實置 辯,惟依卷附戶籍謄本所載,兩造於結婚前均各有一次離婚紀錄,再參以兩造結 婚時已近四十歲之齡,堪認證人證稱兩造因係再婚,一切從簡,僅有祭拜祖先及 晏請親友數人應屬可信。又結婚固應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惟儀式及 證人身分如何,法律本無限定,兩造結婚當日既有拜祖、晏客等公開儀式,並有 家族及其他二人以上之人在場為證,自與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要件相 符。原告以兩造結婚無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為由,訴請確認兩造間婚姻關 係不成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程怡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 日~B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