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原簡字,109年度,25號
TPDM,109,審原簡,25,202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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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原簡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琇茹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黃振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毒偵字第4079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109 年
度審原易字第13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琇茹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十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黃琇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11月25日 凌晨0 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巷0 號4 樓(加蓋鐵皮屋 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 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 凌晨2時47 分許,黃琇茹行經臺北市○○區○○路00巷0 號前, 因另案通緝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一編號四至九所示 之物,又經黃琇茹同意搜索,在臺北市○○區○○路00巷0 號4 樓頂加蓋鐵皮屋內,扣得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十及附表二 各編號所示之物,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 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琇茹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2月2 日收樣之濫用藥物 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號)、基隆市警察局第 三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 號)、勘察採證同意書。
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 年12月6 日航藥艦字第0 000000 號、109 年1 月21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 定書。
㈣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查獲及扣押物品照片 、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等件。



㈤扣案如附表一至二各編號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㈠論罪: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及施用,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自首: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 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員警尚未取得其採尿之檢 驗報告結果、掌握證據認定其確有本案施用毒品犯行前,即 向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員警自首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且自願 接受採尿送驗等節,有調查筆錄在卷可佐(見毒偵卷第25頁 )。足認被告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 其刑。
㈢本件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 按犯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固著有明文。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 :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毒品係向真實身分不詳綽號「阿力」之 人購得,並提供該人手機號碼予警方調查,冀能以查獲上游 而減輕被告之刑等語。然查,職司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 務員即檢調相關單位,均未能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綽號「阿 力」之上游毒販乙節,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09年4月7 日基警三分偵字第OOOOOOOOOOO號函在卷可考(見本院審原 易卷第87頁),是本件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 之規定不合,尚無從就本案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㈣量刑: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於 本件不構成累犯),卻未能戒除毒癮,再犯本案,戕害自身 健康,誠屬不該;惟觀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智識 程度及生活狀況(自述國中畢業,從事木工、經濟貧寒), 暨其犯罪目的、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著有明文。經查,被告本案供 警查扣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分別檢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 年12月6 日航藥艦字第00 00000 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85 至187 頁)



,均係被告犯本案之罪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是否屬於 被告所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諭知 沒收銷燬之;至取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爰不另 諭知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九所示)甲 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9 個,因其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 完全析離,此為本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事項,應併予諭知沒收 銷燬之。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十所示吸食器1 組,為被告所有,迭據其 供述甚詳(見毒偵卷第21、158 頁),雖非專供其施用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但仍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㈢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送驗分別檢出如附表二各 編號「物品名稱」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有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 年12月6 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 號 、109 年1 月21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 考(見毒偵卷第185 至190 頁),惟上開扣案第三級毒品核 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 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智堯偵查起訴,檢察官許文琪、蕭奕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一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淡黃色透明結晶 壹袋(驗餘淨重壹點玖玖柒壹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 扣押物品編號1 二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 壹袋(驗餘淨重零點壹貳零捌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 扣押物品編號2 三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 壹袋(驗餘淨重零點柒陸陸捌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 扣押物品編號3 四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塊 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陸陸捌捌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 扣押物品編號4 五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 壹袋(驗餘淨重零點貳玖壹柒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 扣押物品編號5 六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塊 壹袋(驗餘淨重零點貳捌陸捌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 扣押物品編號6 七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 壹袋(驗餘淨重零點參壹捌捌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 扣押物品編號7 八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 壹袋(驗餘淨重零點參零肆捌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 扣押物品編號8 九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 壹袋(驗餘淨重零點參壹參伍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 扣押物品編號9 十 吸食器 壹組 扣押物品編號20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一 含第三級毒品1-戊基-3- (1-四甲基環丙基甲醯)引朵((1- pentyl-1H-indol-)methanone 、UR-144)成分之深棕色粉塊壹袋 (驗餘淨重10.1920 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扣押物品編號10 二 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 )成分之淡黃色粉末壹袋 (驗餘淨重8.1882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 個) 扣押物品編號11 三 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 )成分之淡黃色粉末壹袋 (驗餘淨重8.3843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 個) 扣押物品編號12 四 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 )成分之淡黃色粉末壹袋 (驗餘淨重8.5364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 個) 扣押物品編號13 五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之棕色粉末壹袋 (驗餘淨重3.9222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 個) 扣押物品編號14 六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之棕色粉末壹袋 (驗餘淨重3.2755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 個) 扣押物品編號15 七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 lone)成分之棕色粉末壹袋 (驗餘淨重4.4543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 個) 扣押物品編號16 八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 rone)成分之黃色粉末壹袋 (驗餘淨重7.0729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 個) 扣押物品編號17 九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 lone)成分之淡黃色粉末壹袋 (驗餘淨重7.6255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 個) 扣押物品編號18 十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 rone)、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 yl-N,N-Dimethy成分之鮮黃色粉末壹袋 (驗餘淨重10.3884 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扣押物品編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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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