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大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 年度調偵字第256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9 年度執聲字第558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大盈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調偵字第256 號為緩起訴處 分,於民國108 年3 月13日確定,並於109 年3 月12日緩起 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品,爰依商標法 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 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8 年度調偵字第256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8 年3 月13日 確定,並於109 年3 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等情, 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如附表所示之商標,乃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有該局之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 詢結果可參,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如附件所示鑑定報告 之記載,均認確屬仿冒品等情,有附表所示之鑑定資料存卷 可憑(卷證位置詳附表),是堪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 標權之物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 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就此部分 聲請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㈢至聲請人另聲請就本件扣押物品清單上,除附表所示之各該 仿冒品外,尚列載「客戶維修單1 本」亦聲請沒收;然卷查 並無該客戶維修單同屬侵害商標權物品之相關鑑定報告或使 用商標權人商標之照片、影像,且亦無證據證明乃被告所有 供犯罪所生、所用或所得之物(併俱非聲請人聲請沒收之理
由),則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第2 項,商標法第 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彥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附表:
┌──────┬────┬────┬─────┬───────┬───────┐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商標註冊│仿冒物品及│相關卷證位置 │扣押目錄表、清│
│ │名稱 │/審定號│數量 │ │單之卷證位置 │
├──────┼────┼────┼─────┼───────┼───────┤
│商標圖樣(商│美商蘋果│00000000│1.排線83個│1.商標資料(見│1.扣押物品目錄│
│標圖樣見偵12│公司(美│、 │2.電池9顆 │ 偵12420 卷第│ 表(見偵1242│
│420 卷第64、│國) │00000000│3.手機背蓋│ 64、65頁及背│ 0 卷第16頁)│
│65、66、69頁│ │、 │ 52個 │ 面、第66至68│2.扣押物品清單│
│)、圖樣英文│ │00000000│4.保護貼6 │ 、69至70頁背│ (見偵12420 │
│「APPLE 」、│ │、 │ 個 │ 面)。 │ 卷第84頁) │
│「APPLE WATC│ │00000000│5.手機螢幕│2.APPLE 真品與│ │
│H 」 │ │ │ 71個 │ 仿冒品鑑定報│ │
│ │ │ │6.連接線7 │ 告(見偵1242│ │
│ │ │ │ 條 │ 0 卷第19至20│ │
│ │ │ │7.轉接頭2 │ 、59頁)。 │ │
│ │ │ │ 個 │3.扣案之仿冒物│ │
│ │ │ │ │ 品照片(見偵│ │
│ │ │ │ │ 12420 卷第60│ │
│ │ │ │ │ 至61、73至77│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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